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237条
第25.237条 风速
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满足如下要求:
应制定在干跑道上对起飞和着陆演示是安全的90º侧风分量,该分量必须至少为20节或0.2VSR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
在结冰条件下,没有冰积聚情况下确定的起飞侧风分量是有效的;
必须为下列条件确定着陆时的侧风分量:
非结冰条件;和
(ii)附录C中规定的着陆冰积聚的结冰条件。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有下述要求:
必须制定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一切水面条件下起飞和着水均安全的最大的90°侧风分量,该分量必须至少是20节或0.2VSR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
必须制定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一切水面条件下往任何方向滑行均为安全的风速,该风速必须至少是20节或0.2VSR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