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75条
第25.175条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必须按下列各项来表明纵向静稳定性:
爬升飞机速度在下列状态速度的85%至115%之间时,杆力—速度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
飞机配平,其条件为:
襟翼在收起位置;
(ii)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iii)最大起飞重量;
(iv)对于活塞发动机,75%的最大连续功率;对于涡轮发动机,由申请人选为爬升期间使用限制的最大功率(推力)。
飞机配平在最佳爬升率速度,但此速度不必小于1.3VSR1。
巡航在巡航状态,必须按下列各项来表明纵向静稳定性:
起落架收起作高速巡航时,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速度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自由恢复速度带上下界分别扩展配平速度的15%或50节,取大者(但该速度范围不必包括低于1.3VSR1和高于VFC/MFC的速度,也不必包括要求杆力超过222牛(23公斤;50磅)的速度)。上述要求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予以满足:
襟翼在收起位置;
(ii)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见第25.27条);
(iii)最大起飞重量与最大着陆重量之间最临界的重量;
(iv)对于活塞发动机,75%的最大连续功率;对于涡轮发动机,由申请人选为使用限制的最大巡航功率(推力)(见第25.1521条),但此功率(推力)不必超过在VMO/MMO时所需的值;
飞机按本条(b)(1)(iv)所需的功率(推力)作平飞配平。
起落架收起作低速巡航时,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速度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自由恢复速度带上下界分别扩展配平速度的15%或50节,取大者(但该速度范围不必包括低于1.3VSR1,和高于本条(b)(1)规定的速度范围中最小速度的速度,也不必包括要求杆力超过222牛(23公斤;50磅)的速度)。上述要求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予以满足:
本条(b)(1)规定的襟翼位置,重心位置和重量;
(ii)速度等于(VMO+1.3VSR1)/2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
(iii)飞机按本条(b)(2)(ii)所需功率(推力)作平飞配平。
起落架放下巡航时,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速度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自由恢复速度带上下界分别扩展配平速度的15%或50节,取大者(但该速度范围不必包括低于1.3VSR1和高于VLE的速度,也不必包括要求杆力超过222牛(23公斤;50磅)的速度)。上述要求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予以满足:
本条(b)(1)规定的襟翼位置,重心位置和重量;
(ii)对于活塞发动机,75%的最大连续功率,对于涡轮发动机,由申请人选为使用限制的最大巡航功率(推力),但此功率(推力)不必超过以VLE平飞所需的值;
(iii)飞机按本条(b)(3)(ii)所需的功率(推力)作平飞配平。
进场速度在VSW和1.7VSR1之间,在下列条件下,杆力—速度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
襟翼在进场位置;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最大着陆重量;
飞机在1.3VSR1配平,具有足以在该速度维持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
着陆速度在VSW和1.7VSRO之间,在下列条件下,杆力—速度曲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并且杆力不得超过356牛(36公斤;80磅):
襟翼在着陆位置;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最大着陆重量;
发动机在1.3VSRO配平:
无功率(推力);和
(ii)平飞功率(推力)。
飞机按无功率(推力)在1.3VSRO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