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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73条

第25.173条 纵向静稳定性

在第25.175条中规定的条件下,升降舵操纵力(包括摩擦力)必须有如下的特性:

为获得并维持低于所规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须用拉力,为获得并维持高于所规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须用推力。该特性必须在能够获得的任何速度予以证实,但速度不必超过对应于该形态的最大限制速度:起落架放下形态时不超过起落架收放限制速度,襟翼放下形态时不超过襟翼收放限制速度,光洁形态时不超过VFC/MFC,并不必低于定常不失速飞行的最小速度。

当从本条(a)规定范围内的任何速度缓慢地松除操纵力时,空速必须恢复到初始配平速度,对第25.175(a)、(c)、(d)条中所规定的爬升、进场和着陆状态,速度允差为10%,对第25.175(b)条中所规定的巡航状态,速度允差为7.5%。

杆力-速度曲线的稳定的平均斜率不得低于1牛每1.3节(l公斤每13.2节;1磅每6节)。

在本条(b)所规定的自由恢复速度带内,如果不要求驾驶员特别注意,就能恢复到并维持所希望的配平速度和高度,则允许飞机不加操纵力而稳定在高于或低于所希望的配平速度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