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45条

第25.145条 纵向操纵

在25.103(b)(6)条中规定的配平速度和失速标志(按第25.201(d)条所定义的)之间的任一速度下,必须有可能使机头下沉,以便很快加速到这一所选定的配平速度,飞机状态如下:

在第25.103(b)(6)条中规定的配平速度配平;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襟翼分别在:

收起位置;

(ii)放下位置。

发动机分别处于:

无动力;

(ii)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在下述机动中不需要改变配平操纵,并且不需要施加超过222牛(23公斤;50磅)的操纵力(即用一只手易于施加的最大短时作用力):

发动机无动力,襟翼在收起位置,飞机在1.3VSR1配平,尽快放下襟翼,同时,在整个机动过程中维持空速比每一瞬间具有的失速速度高30%左右;

重复(b)(1),但先放下襟翼然后尽快收起;

重复(b)(2),但发动机处于复飞设置功率(推力)状态;

发动机无动力,襟翼在收起位置,飞机在1.3VSR1配平,迅速施加复飞设置功率(推力),同时维持空速不变;

重复(b)(4),但襟翼在放下位置;

发动机无动力,襟翼在放下位置,飞机在1.3VSR1配平,获得并维持在VSW至1.6VSR1或VFE(取小者)之间的空速。

在空速为1.08VSR1(对于螺旋桨飞机)或1.13VSR1(对于涡轮喷气飞机)的定常直线水平飞行中,当增升装置从任一位置开始完全收起时,必须在下列条件下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就可能防止掉高度:

同时施加复飞设置功率(推力)状态;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着陆重量和高度的临界组合。

如果增升装置的操纵手柄位置是分挡限定的,本条(c)款的要求适用于从下列区间的任何位置验证收起增升装置:从最大着陆位置到第一限定位置,各限定位置之间以及从最后限定位置到完全收起位置。该要求也适用于从每一批准的着陆位置收起到复飞程序要求的增升装置构形的操纵位置。此外,从最大着陆位置算起的第一限定操纵手柄位置,必须对应于用以制定从着陆形态开始复飞程序的增升装置形态。操纵手柄的每一限定位置必须要用独立的和明显的动作才能通过,并且必须具有防止无意中移动操纵手柄通过限定位置的特性。操纵手柄的这种独立明显的运动必须在手柄到达分档限定位置时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