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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47条

第25.147条 航向和横向操纵

航向操纵:总则必须能在机翼保持水平情况下,使飞机向工作发动机一侧偏航和向不工作的临界发动机一侧安全地作直到15°的合理的航向突然改变。这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于1.3VSR1以直到15°的航向偏转量(但不必超过方向舵脚蹬力达667牛(68公斤;150磅)时的航向偏转量)来证实: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

发动机具有以1.3VSR1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但不超过最大连续功率(推力);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襟翼在进场位置;

最大着陆重量。

四发或四发以上飞机的航向操纵四发或四发以上的飞机必须满足本条(a)的要求,不同之处是:

两台临界发动机停车,其螺旋桨(如果装有)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襟翼必须在最有利的爬升位置。

横向操纵:总则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能从速度等于1.3VSR1的定常飞行中,分别向停车发动机一侧和相反方向作20°坡度的转弯: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螺旋桨(如果装有)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其余发动机处于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

起落架分别在:

收起位置;

(ii)放下位置;

襟翼在最有利的爬升位置;

最大起飞重量。

横向操纵:滚转能力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时滚转响应必须使飞机能作正常机动。在一发不工作时很有可能使用的速度下,必须有足够的横向操纵,以提供安全所需的滚转率,而不需要过度的操纵力或操纵行程。

四发或四发以上飞机的横向操纵四发或四发以上的飞机必须能以最大连续功率(推力)以及本条(b)规定的飞机形态,从速度等于1.3VSR1的定常飞行中,分别向停车发动机一侧和相反方向作20°坡度的转弯。

全发工作的横向操纵全发工作时滚转响应必须使飞机能作正常机动(例如从突风造成的颠倾中恢复和开始作规避机动)。在侧滑(直到正常运行中有可能需要的侧滑角为止)中必须有足够的横向操纵余量,以能作有限量的机动和突风修正。在直到VFC/MFC的任一速度下,必须有足够的横向操纵,以提供安全所需的滚转率峰值,而不需要过度的操纵力或操纵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