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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43条

第25.143条 总则

在下述过程中,飞机必须可以安全地操纵并可以安全地进行机动:

起飞;

爬升;

平飞;

下降;

着陆。

必须能从一种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任何其它飞行状态,而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或体力,并且在任何可能的使用条件下没有超过飞机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这些使用条件包括:

临界发动机突然失效;

对于三发或三发以上的飞机,当飞机处于航路、进场或着陆形态,临界发动机停车并已配平时,第二台临界发动机突然失效;和

形态改变,包括打开或收起减速装置。

在附录C中规定的飞行各阶段的临界结冰条件下,必须表明飞机在下列条件下有足够的安全操纵性能和机动能力,并且临界发动机不工作且其螺旋桨(如果适用)处于最小阻力位置:

起飞最小V2;

在进场和复飞过程中;和

进场和着陆过程中。

在本条(a)到(c)所需的试验中,对于常规盘式操纵,下表规定所允许的最大操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