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25条
第25.125条 着陆
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按标准温度,在申请人为该飞机制定的飞机使用范围内每一重量、高度和风的条件下)从高于着陆表面15米(50英尺)到飞机着陆至完全停止(对于着水,为3节左右速度)所需的水平距离:
在非结冰条件下;
在结冰条件下,带有附录C定义的着陆冰积聚,如果结冰条件下的VREF超过非结冰条件下的最大着陆重量所对应的VREF5节以上,
确定本条(a)的距离时:
飞机必须处于着陆形态;
以不小于VREF的校正空速稳定进场到15米(50英尺)的高度。
在非结冰条件下,VREF不得小于:
(A)1.23 VSRO;
(B)按25.149(f)确定VMCL;
(C)提供25.143(h)规定的机动能力的速度;
(ii)在结冰条件下,VREF不得少于:
(A)本条(b)(2)(i)所规定的速度;
(B)在附录C所规定的着陆冰积聚条件下,如果1.23VSR0大于非结冰条件下的VREF5节以上则取1.23VSR0;和
(C)在附录C所规定的着陆冰积聚条件下,能保证25.143(h)规定的机动能力的速度。
必须按照所制定的使用操作程序改变形态,功率(推力)和速度;
着陆时应避免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无弹跳、前翻、地面打转、海豚运动和水面打转的趋势;
着陆时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
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的着陆距离必须在水平、平整、干燥、并有硬质道面的跑道上确定。而且:
机轮刹车系统的压力不得超过刹车装置制造商所规定的值;
不得以造成刹车或轮胎过度磨损的方式使用刹车;和
可以使用除机轮刹车以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方式:
安全和可靠;
(ii)使用时能在服役中获得始终一致的效果;和
(iii)操纵飞机不需要特殊的技巧。
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的着水距离应在平静的水面上确定;
滑橇式飞机的雪上着陆距离必须在平整、干燥的雪地上确定;
着陆距离数据必须按照沿着陆航迹不大于逆风分量的50%,和沿着陆航迹不小于顺风分量的150%进行修正;
如果采用了必须依靠某一台发动机的运转方能工作的装置,并且在该发动机停车时进行着陆会显著增加着陆距离,则必须按照该发动机停车状态来确定着陆距离,但在采用了补偿手段使此时的着陆距离仍不大于全发工作时着陆距离的情况除外。
操纵性和机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