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325条
第25.1325条 静压系统
每个带大气静压膜盒的仪表必须通过合适的管路系统与外界大气连通。
静压孔的设计和位置必须使静压系统的性能受气流变化或者受湿气或其它外来物的影响最小,而且当飞机遇到本部附录C所规定的连续或间断最大结冰状态时,静压系统内的空气压力和真实的外界大气静压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变。
静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备有可靠的排放水分的措施;要避免导管擦伤和在导管弯曲处过分变形或严重限流;所用的材料应是耐久的,适合于预定用途并能防腐蚀;
除通大气的孔外静压系统都要气密。必须以下列方法进行验证试验,以演示静压系统的完整性:
非增压飞机对静压系统抽气到压差约为3,400帕(25毫米汞柱;l英寸汞柱),或高度表读数高于试验时飞机的海拔高度300米(1,000英尺)。停止抽气一分钟后,指示高度的减小值必须不大于30米(100英尺);
(ii)增压飞机对静压系统抽气到压差等于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时批准的最大座舱压差,停止抽气一分钟后,指示高度的减小值必须不大于最大座舱压差当量高度的2%或30米(100英尺),两者中取大值。
每个气压高度表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必须加以校准,使之在施加相应的静压时,能以尽可能小的校准误差来指示标准大气下的气压高度。
每个静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使在海平面标准大气下所指示的气压高度的误差(不包括仪表校准误差),在1.23VSRO(襟翼展态)至1.7VSR1(襟翼收态)速度范围内对应的飞机形态下,每100节不超过±10米(30英尺),速度小于100节时,气压高度误差允许为±10米(30英尺)。
如果高度表系统装有高度表指示修正装置,该装置必须设计和安装成当其失灵时能够旁路,除非另有一个备用高度表,每个修正装置必须有措施向飞行机组指示有合理可能的失灵(包括能源失效)。该指示措施在驾驶舱可能出现的任何照明条件下必须有效。
除本条(h)规定的情况外,如果静压系统包括有主静压源和备用静压源,则静压源选择装置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选用任一静压源时,另一个静压源断开;
两个静压源不能同时断开。
对于非增压飞机,如果能够用演示表明,在选用任一静压源时,静压系统的校准不会因另一静压源的通断而变化,则本条(g)(1)的规定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