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309条
第25.1309条 设备、系统及安装
凡航空器适航标准对其功能有要求的设备、系统及安装,其设计必须保证在各种可预期的运行条件下能完成预定功能。
飞机系统与有关部件的设计,在单独考虑以及与其它系统一同考虑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发生任何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与着陆的失效状态的概率为极不可能;
发生任何降低飞机能力或机组处理不利运行条件能力的其它失效状态的概率为不可能。
必须提供警告信息,向机组指出系统的不安全工作情况并能使机组采取适当的纠正动作。系统、控制器件和有关的监控与警告装置的设计必须尽量减少可能增加危险的机组失误。
必须通过分析,必要时通过适当的地面、飞行或模拟器试验,来表明符合本条(b)的规定。这种分析必须考虑下列情况:
可能的失效模式,包括外界原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
多重失效和失效未被检测出的概率;
在各个飞行阶段和各种运行条件下,对飞机和乘员造成的后果;
对机组的警告信号,所需的纠正动作,以及对故障的检测能力。
在表明电气系统和设备的设计与安装符合本条(a)和(b)的规定时,必须考虑临界的环境条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具备的或要求使用的发电、配电和用电设备,在可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否连续安全使用,可由环境试验、设计分析或参考其它飞机已有的类似使用经验来表明,但适航当局认可的技术标准中含有环境试验程序的设备除外。
必须按照25.1709条的要求对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