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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011条

第25.1011条 总则

每台发动机必须有独立的滑油系统,在不超过安全连续运转温度值的情况下,能向发动机供给适量的滑油。

可用滑油量不得小于飞机在临界运行条件下的续航时间与同样条件下批准的发动机最大允许滑油消耗量的乘积,加上保证系统循环的适当余量。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可用下列燃油/滑油容积比来代替按飞机航程计算滑油需用量的理论分析:

对于没有备用滑油或滑油转输系统的飞机,燃油/滑油容积比为30∶1;

对于具有备用滑油或滑油转输系统的飞机,燃油/滑油容积比为40∶1。

如果经过发动机实际滑油消耗数据的证实,可以采用大于本条(b)(1)和(2)规定的燃油/滑油容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