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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001条

第25.1001条 应急放油系统

飞机必须设置应急放油系统,除非证明该飞机在下述条件下能满足第25.119条和第25.121(d)条的爬升要求:飞机重量为最大起飞重量减去15分钟飞行(包括在出航机场起飞、复飞和着陆)所需燃油的实际重量或计算重量,而飞机形态、速度和功率(推力)满足本部有关的起飞、进场和着陆爬升性能要求。

如果要求设置应急放油系统,则该系统必须能从本条(a)给定的重量开始,在15分钟内放出足够量的燃油,使飞机能满足第25.119条和第25.121(d)条的爬升要求,假定应急放油在本条(c)所述飞行试验的最不利条件(重量条件除外)下进行。

必须从最大起飞重量开始,在襟翼和起落架收起形态以及下列飞行条件下演示应急放油:

以1.3VSR1速度无动力下滑;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连续功率(推力),以单发停车最佳爬升率的速度爬升;

以1.3VSR1速度平飞,如果本条(c)(1)和(2)规定条件下的试验结果表明该情况可能是临界的。

在本条(c)所述飞行试验中,必须表明下列各点:

应急放油系统及其使用无着火危险;

放出的燃油应避开飞机的各个部分;

燃油和油气不会进入飞机的任何部位;

应急放油对飞行操纵性没有不利影响。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必须具有措施,防止将起飞着陆所用的油箱中的燃油放油至低于以75%最大连续功率飞行45分钟所需油量。如果装有与应急放油主控制器相独立的辅助控制器,则可将应急放油系统设计成利用应急放油辅助控制器放出余下的燃油。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必须具有措施,防止将起飞着陆所用油箱内的燃油应急放到小于从海平面爬升到3,000米(10,000英尺),然后再以最大航程速度巡航45分钟的需用油量。但是,如果装有与应急放油主控制器相独立的辅助控制器,则可将应急放油系统设计成利用应急放油辅助控制器放出余下的燃油。

应急放油阀的设计,必须允许飞行人员在应急放油过程中的任何时刻都能关闭放油阀。

除非表明改变机翼或其周围气流的任何手段(包括襟翼、缝翼和前缘襟翼)的使用,对应急放油无不利影响,否则必须在应急放油控制器近旁设置标牌,警告飞行机组成员:在使用改变气流手段的同时,不得应急放油。

应急放油系统的设计,必须使系统中任何有合理可能的单个故障,不会由于不对称放油或不能放油而造成危险。

滑油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