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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831条

第25.831条 通风

在正常操作情况和任何系统发生可能的失效而对通风产生有害影响条件下,通风系统都必须要能提供足够量的未被污染的空气,使得机组成员能够完成其职责而不致过度不适或疲劳,并且向旅客提供合理的舒适性。通常情况下通风系统至少应能向每一乘员提供每分钟250克(0.55磅)的新鲜空气。

机组和旅客舱的空气不得含有达到有害或危险浓度的气体或蒸气。为此,采用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在空气中浓度超过1/20,000即认为是危险的。可使用任何可接受的检测一氧化碳的方法进行测试;

必须表明飞行期间通常有旅客或者机组乘坐的舱的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体积含量(海平面当量)。

必须有措施保证,在通风、加温、增压或其它系统和设备出现有合理可能的故障或功能失常后,仍能满足本条(b)的规定。

如果在驾驶舱区域有合理可能积聚危险数量的烟,则必须能在完全增压的情况下迅速排烟,而减压不超出安全限度。

除了本条(f)规定的以外,必须有措施使下列隔舱和区域内的乘员能独立控制所供通风空气的温度和流量,而与供给其它隔舱和区域的空气温度和流量无关:

驾驶舱;

驾驶舱以外的机组成员舱和区域。除非在所有运行条件下,该舱或区域都是靠同其它隔舱或区域互换空气来通风的。

如果满足下列各条,则不要求有措施使飞行机组能独立控制驾驶舱通风空气的温度和流量:

驾驶舱和客舱的总容积不超过23立方米(800立方英尺);

通风空气进气口及驾驶舱和客舱之间的空气流动通道的布置,能使两舱之间的温差在3℃(5℉)以内,并且使两舱乘员均有足够的通风;

温度和通风控制器件的位置便于飞行机组接近。

任何不可能的失效情况发生后,在给定温度下的持续时间不得超出下面曲线所定出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