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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1)

(1) 对于客座量为1至9座的,至少在机身每侧要有一个IV型或更大的机翼上方应急出口。如果在机翼上方不能提供出口,那么至少要在机身每侧有一个满足最小III型门尺寸的出口。

对于客座量多于9座的,每一出口必须是III型或大于III型。

对于客座量是10至19座的,在机身每侧至少要有一个III型或更大的出口。

对于客座量是20至40座的,在机身每侧至少要有两个出口,其中一个必须是II型或更大的出口。

对于客座量是41至110座的,在机身每侧至少要有两个出口,其中一个必须是I型或更大的出口。

对于客座量多于110座的,在机身每侧的应急出口必须包括至少两个I型或更大的出口。

所有III型出口许可的最大组合客座量是70,由少于三排座椅分开的机身每侧的两个III型出口,所能许可的最大组合客座量为65。

如果设有A型、B型或C型出口,那么在机身每侧至少要有两个C型或更大出口。

如果设有旅客用机腹型出口或尾锥型出口,而且飞机处于因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折断而造成的最不利出口开启条件下这些出口能提供至少与III型出口相同的撤离率时,则可以允许按下列规定增加客座量:

一个机腹型出口,增加12个客座;

(ii) 一个尾锥型出口(在承压壳体上具有宽不少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于1,524毫米(60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78毫米(7英寸)的与地板齐平的出口,并具有符合第25.810(a) 条的经批准辅助设施),增加25个客座;

(iii) 一个尾锥型出口(在承压壳体的开口尺寸,跨上及跨下距离至少与III型应急出口相等,并且开口顶部距客舱地板的高度不少于1,420毫米(56英寸)),增加15个客座。

额外出口 下列出口还必须满足第25.809条至25.812条适用的应急出口要求,并且必须易于接近:

客舱中超出应急出口最少数量要求的每一紧急出口。

从客舱可进入的、大于或等于II型出口但是小于1,170毫米(46英寸)宽的任何其他与地板齐平的门或出口。

任何其他的机腹型或尾锥型乘客出口。

水上迫降旅客应急出口 无论是否申请水上迫降合格审定,必须根据下列规定设置水上迫降应急出口,除非满足本条(g)要求的应急出口已满足这些要求:

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小于9座的飞机,飞机每侧水线以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IV型尺寸的出口;

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大于10座的飞机,对每35名旅客(或不足35名的尾数)在飞机侧面水线以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III型尺寸的出口,但客舱内此类出口不得少于两个,飞机每侧各一个。可以通过采用更大出口或其它措施提高客座量与出口之比,只要能表明在水上迫降期间飞机的撤离能力有相应提高;

如果侧面出口不能设在水线以上,则必须用同等数量、尺寸不小于III型尺寸的出口,易于接近的顶部带盖舱口来代替侧面出口,但对于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小于35座的飞机,只需要一个顶部带盖舱口来代替所要求的两个III型侧面出口。

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对于旅客应急出口与飞行机组区的靠近程度不能为飞行机组撤离提供方便和易于接近的措施的飞机,以及客座量大于20座的所有飞机,飞行机组应急出口应设置在飞行机组区。此类出口的尺寸和位置应足以使机组能迅速撤离。在飞机两侧必须各有一个出口,或代之以一个顶部带盖舱口。每个出口必须包含一个至少为483×510毫米(19×20英寸)的无障碍矩形出口,除非能通过一名典型的机组成员圆满地演示了出口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