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809条
第25.809条 应急出口布置
每个应急出口,包括飞行机组应急出口在内,必须是机身外壁上能提供通向外部的无障碍开口的活动舱门或带盖舱口。而且,每个应急出口必须具有在出口关闭时能够观察外部状况的设施。该观察设施可以在出口上或者在出口附近,并且在出口和观察设施之间无障碍。还必须提供设施,能够观察撤离人员接地的可能区域。在起落架放下和起落架折断的所有条件下,在所有照明条件下,撤离人员接地的可能区域必须是可见的。
每个应急出口必须能从内外两侧开启,但如果从飞行机组区域能方便而迅速地接近其它经批准的出口,则该区域的滑动窗户应急出口不必能从外侧开启。在下列条件下,当机身无变形时必须能打开每个应急出口:
飞机处于正常地面姿态,和在一根或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时的每一种姿态;
从开门装置启动到出口完全打开,不超过10秒钟;
即使在飞机内侧有人拥挤在门上。
开启应急出口的措施必须简单明了,且不得要求特别费力;并且必须被安排和标记成能够易于定位和操作,即使在黑暗中。飞行机组应急出口可以采用按顺序多次操作(如操作双手柄或多个锁闩,或解开几个保险钩)的内部开启措施,前提是:有理由认定这些措施对于受过使用训练的机组成员是简单明了的。
如果在应急情况下操作一个以上出口的主系统是单个的助力或单个动力操作系统,则每个出口必须能在主系统失效的情况下满足本条(b)的要求。主系统失效后对出口进行人力操作是可以接受的。
每个应急出口必须用试验,或分析结合试验,来表明满足本条(b)和(c)的要求。
当以合适的操作程序使用时,每一门必须位于使用它们的人不会被螺旋桨打伤的位置。
必须有措施使应急出口在轻度撞损着陆中因机身变形而被卡住的概率减至最小。
对于任何大型涡轮喷气客机,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营运规定所要求的每个机腹型出口和尾锥型出口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其设计和构造应使在飞行中不能将其打开;
在靠近出口开启措施的醒目位置,设置从相距760毫米(30英寸)处可辩读的标牌,说明该出口的设计和构造使其在飞行中是不能打开的。
每个应急出口必须具有设施,一旦在紧急情况中打开该出口则能够保持该出口处于打开位置。打开出口时,该装置不得需要独立的动作来锁定,并且必须需要明确的动作来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