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787条
第25.787条 储存舱
储存货物、行李、随身携带物品和设备(如救生筏)的每个隔间和任何其它储存舱,必须根据其标明的最大载重,以及规定的飞行载荷情况、地面载荷情况和第25.561(b)条的应急着陆情况所对应的最大载荷系数下的临界载荷分布来设计,但位于机内全体乘员之下或之前的隔间不需考虑应急着陆情况所规定的力。如果飞机的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大于10座,则客舱中的每个储存舱必须是完全封闭的,但为了旅客方便,座椅下和头顶上的储存空间除外。
必须有措施防止隔间中的装载物在本条(a)规定的载荷下移动而造成危险。如果用于客舱和机组舱中储存舱的上述措施是带锁闩的门,其设计必须考虑到服役中预期的磨损和性能下降。
如果货舱中装有照明灯,每盏灯的安装必须避免灯泡和货物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