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785条

第25.785条 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

对每一位2周岁以上的乘员都必须提供一个座椅(或卧铺,对必须卧床者)。

指定供人在起飞和着陆时占用的每一位置处的座椅、卧铺、安全带、肩带以及附近的飞机部分,必须设计成使正确使用这些设施的人在应急着陆中不会因第25.561条和第25.562条中规定的惯性力而受到严重伤害。

座椅和卧铺必须经批准。

与通过飞机中心线的垂直平面成夹角大于18°的座椅上的乘员必须用安全带和承托臂、肩、头和背脊的缓冲靠垫来保护头部免受伤害,或用安全带和肩带防止头部触及任何致伤物体。任何其它座椅上的乘员必须用安全带以及根据座椅形式、位置和面向的角度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来保护头部免受伤害:

防止头部触及任何致伤物体的肩带;

去除头部能撞到的半径范围内的任何致伤物体;

承托臂、肩、头和背脊的缓冲靠垫。

卧铺必须设计成前部具有带包垫的端板、帆布隔挡或等效设施,它们可承受按第25.561条规定的乘员向前惯性力。卧铺不得有在应急情况下可能使睡卧者严重受伤的棱角和突部。

每个座椅、卧铺及其支承结构,每根安全带或肩带及其锚固接头,必须按体重77公斤(170磅)的使用者设计,按每种有关的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包括第25.561条规定的应急着陆情况)考虑最大载荷系数、惯性力以及乘员、座椅、安全带和肩带之间的反作用力,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进行座椅、卧铺及其支承结构的结构分析和试验时,可以假定向前、侧向、向下、向上和向后的临界载荷(按规定的飞行、地面和应急着陆情况确定)分别作用,或者当各特定方向所要求的强度得到证实时,也可采用选定的载荷组合。卧铺安全带不必承受向前的载荷系数;

每个驾驶员座椅的设计必须考虑第25.395条规定的驾驶员作用力引起的反作用力;

在确定每个座椅与机体结构,或每根安全带或肩带与座椅或机体结构的连接强度时,第25.561条规定的惯性力必须乘以系数1.33(而不是第25.625条规定的接头系数)。

驾驶舱工作位置的每个座椅必须设有带单点脱扣装置的安全带和肩带组合式约束系统,使驾驶舱内乘员就座并系紧安全带—肩带后能执行该乘员在驾驶舱内所有必要的职责。必须有措施在每个组合约束系统不使用时将其固定,以免妨碍对飞机的操作和在应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按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营运规定要求的客舱内设置的、在起飞和着陆时指定供空中服务员使用的座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必须靠近所要求的与地板齐平的应急出口。但如果设置在其它位置能提高旅客应急撤离效率时,则也是可以接受的。每个A型或B型应急出口旁边必须有一个空中服务员座椅。而且在所要求的与地板齐平的应急出口之间,必须根据可行情况均匀设置其它空中服务员座椅;

在不影响接近所要求的与地板齐平应急出口的条件下,空中服务员座椅应尽量设置在能直接观察到其所负责客舱区域的位置;

布置在当其不使用时不会妨碍通道或出口使用的位置;

必须布置在能使其乘员被从服务区,储藏间或服务设备掉出的物体撞伤的概率最小的位置;

面向前或向后,并装有用于承托臂、肩、头和背脊的缓冲靠垫;

装有单点脱扣装置的安全带和肩带组合式约束系统。必须有措施在每个组合式约束系统不工作时将其固定,以免妨碍应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每根安全带必须装有金属对金属的锁紧装置。

如果椅背上没有牢固的扶手处,则沿每条过道必须有把手或扶杆,使乘员在中等颠簸气流情况下使用过道时能够稳住。

在正常飞行中可能伤害机内坐着或走动的人员的每个凸出物都必须包垫。

必须表明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营运规定要求的每个向前观察员座椅适用于进行必要的航路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