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05条
第25.105条 起飞
第25.107条规定的起飞速度,25.109条规定的加速停止距离,25.111条规定的起飞航迹,25.113条规定的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以及25.115条规定的净起飞飞行航迹,必须在由申请人选定的运行限制范围内的每一起飞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条件下选定的起飞构型按以下列条件确定:
在非结冰条件下,和
在结冰条件下,如果25.121(b)条规定的起飞形态下,带有附录C中定义的起飞冰积聚:
最大起飞重量下的失速速度超过非结冰条件下3节校正空速或3%VSR的较大者;或
(ii)25.121(b)规定的爬升梯度的降低超过25.115(b)所规定的适用实际与净起飞飞行航迹梯度减量的一半;
为确定本条所需数据而用的起飞,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
起飞数据必须基于下列条件:
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
平整、干和湿的并有硬质道面的跑道;和
(ii)申请人如有选择时,带沟槽,或多孔摩擦的湿硬质道面的跑道;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平静的水面;
对于滑橇式飞机,平整、干燥的雪地。
在所制定的该飞机使用限制范围内,起飞数据必须计及下列项目的使用修正因素:
沿起飞航迹不大于名义风逆风分量的50%,和沿起飞航迹不小于名义风顺风分量的150%;
跑道有效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