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01条
第25.101条 总则
除非另有规定,飞机必须按周围大气条件和静止空气满足本分部适用的性能要求。
受发动机功率(推力)影响的性能必须基于下述相对湿度。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
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ii)在等于和高于标准温度加28℃(50℉)时,相对湿度为34%。在这两种温度之间,相对湿度按线性变化。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标准大气下相对湿度为80%。发动机功率的蒸气压力修正按下表:
性能必须对应于在特定周围大气条件、特定飞行状态和本条(b)规定的相对湿度下的可用推进力。该可用推进力必须与不超过批准的功率(推力)扣除下列损失后的发动机功率(推力)相对应:
安装损失;
特定周围大气条件和特定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及辅助装置所吸收的功率或当量推力。
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必须选择飞机的起飞、航路、进场和着陆形态。
飞机形态可随重量、高度和温度变化,使之适合本条(f)要求的操作程序。
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加速-停止距离、起飞飞行航迹、起飞距离和着陆距离时,改变飞机的形态、速度、功率(推力),必须按照申请人为使用操作所制定的程序进行。
必须制定与第25.119条和第25.121(d)条中规定的条件相应的执行中断着陆和中断进场的程序。
按本条(f)和(g)所制定的程序必须:
在飞机服役中能够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机组一贯正确的执行;
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或装置;
计及在服役中执行这些程序时可合理预期的时间滞后。
第25.109条和第25.125条所规定的加速-停止距离和着陆距离必须在飞机全部的机轮刹车装置处于它们所允许磨损范围的完全磨损极限状态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