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33条
第25.33条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必须对螺旋桨转速和桨距值加以限制,以确保: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安全运行;
符合25.101条到第25.125条中的性能要求。
调速器必须有螺旋桨转速限制装置。它必须限制所调发动机的最大可能转速,使之不超过最大允许转速。
必须调整桨叶低距限位器装置,使发动机在下列条件下不超过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03%或经批准的最大超转的99%,两者中取大者:
螺旋桨桨叶在低距限制位置,调速器不工作;
标准大气,飞机静止,无风;
对活塞式发动机飞机,发动机在起飞进气压力限制下工作;对涡桨发动机飞机,发动机在最大起飞扭矩限制下工作。
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