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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33条

第25.33条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必须对螺旋桨转速和桨距值加以限制,以确保: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安全运行;

符合25.101条到第25.125条中的性能要求。

调速器必须有螺旋桨转速限制装置。它必须限制所调发动机的最大可能转速,使之不超过最大允许转速。

必须调整桨叶低距限位器装置,使发动机在下列条件下不超过其最大允许转速的103%或经批准的最大超转的99%,两者中取大者:

螺旋桨桨叶在低距限制位置,调速器不工作;

标准大气,飞机静止,无风;

对活塞式发动机飞机,发动机在起飞进气压力限制下工作;对涡桨发动机飞机,发动机在最大起飞扭矩限制下工作。

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