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571条
第29.571条 结构的疲劳评定
总则必须通过对主要元件的强度、细节设计点和制造技术的评定来表明,由于疲劳(考虑到环境的影响、内在或离散缺陷或意外的损伤)所造成的灾难性事故是可以避免的。需要评定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旋翼、发动机与旋翼桨毂之间的旋翼驱动系统、操纵系统、机身、固定的和可动的操纵面、发动机和传动装置的支架、起落架以及与上述各部分相关的主要接头。另外,以下各条适用:
本条要求的每一项评定必须包括:
(ⅰ)对主要结构元件的确定。这些元件的损坏将会造成旋翼航空器的灾难性事故;
(ⅱ)在第29.309条中的整个限制范围(包括高度影响)内,通过飞行实测方法测定本条(a)(1)(ⅰ)中列出的元件项目在所有临界情况下的载荷和应力,而机动载荷系数不需超过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值;
(ⅲ)以本条(a)(1)(ⅱ)中规定的使用中预期的载荷和应力为基础确定同样严重的载荷谱,包括外挂载荷操作(如果适用),和其他高频动力循环操作
在本条所要求的评定的基础上,必须按需要建立检查程序、更换时间程序或两者组合的程序或其它程序,以避免发生灾难性事故。上述程序必须包括在第29.1529条和本部
附件A的A29.4节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的适航限制一节中。
疲劳容限评定(包括缺陷容限)结构必须由试验证据和使用经验(如果有的话)所支持的分析来表明为疲劳容限设计。
疲劳容限评定必须包括本条或(b)(1)、(b)(2)或(b)(3)的要求或者它们的组合要求,同时也必须包括疲劳(考虑到环境的影响、内在或离散缺陷或意外的损伤)导致的损伤位置和损伤模式的确定。必须符合本条(b)(1)或(b)(2)的缺陷容限要求,除非申请人确定对于某一特定结构,这些疲劳缺陷容限方法在几何形状、可检性或良好的设计实践的限度之内是无法达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则要求按本条(b)(3)作安全寿命评定。
缺陷容限安全寿命评定必须表明存在缺陷的结构在下列时间间隔内能够承受变幅交变载荷,而缺陷没有可检扩展:
(ⅰ)旋翼航空器的寿命期间;
(ⅱ)在本部附件A第A29.4节所提供的更换时间内。
破损安全(缺陷扩展后的剩余强度)评定必须表明局部失效后的剩余结构,在本部附件A第A29.4节所规定的一个检查周期内,仍能保持承受设计限制载荷而没有失效。限制载荷按第29.301条(a)确定。
(ⅰ)剩余强度评定必须表明,缺陷扩展后的剩余结构在其使用寿命期间内能够承受设计限制载荷而没有失效。
(ⅱ)为确保在达到剩余强度状态之前发现失效,按需要确定检查间隔和检查方法。
(ⅲ)如果随着结构失效或局部结构失效而发生结构刚度或几何形状或两者兼而有之的重要变化,则必须要进一步研究缺陷容限的影响。
安全寿命评定必须表明在下列时间间隔内结构能够承受变幅交变载荷,而没有可检裂纹:
(ⅰ)旋翼航空器的寿命期间;或(ⅱ)在本部附件A第A29.4节所提供的更换时间内。
D章设计与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