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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563条

第29.563条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

如果申请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则水上迫降所要求的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本条和第29.801条(e)的要求。

前飞速度着水情况旋翼航空器必须以从零到15.4米/秒(30节)的前飞速度及可能出现的俯仰、滚转和偏航姿态开始触到合理的可能出现的水面情况的最临界波浪。旋翼航空器相对于平均水面的限制垂直下沉速度不得小于1.5米/秒(5英尺/秒)。在整个着水撞击过程中,作用于重心的旋翼升力不得大于最大设计重量的三分之二。如果能证明在正常单发停车着水时不会超过所选的前飞速度,则可以采用小于15.4米/秒(30节)的前飞速度作为设计中的最大前飞速度。

辅助浮筒或应急浮筒情况

固定式浮筒或在触水前展开的浮筒除本条(a)规定的水载荷以外,每一个辅助浮筒和应急浮筒及其支持结构和与机体框架或机身的连接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浮筒完全浸没所产生的载荷,除非能够证明浮筒完全浸没是不大可能的。若浮筒完全浸没是不大可能的,则必须采用可能的最大浮筒浮力载荷。可能的最大浮力载荷必须包括如下考虑:部分浸水的浮筒产生的恢复力矩平衡由侧风、旋翼航空器非对称受载、水波作用、旋翼航空器惯性以及第29.801条(d)所考虑的可能的结构损坏和渗漏而产生的倾倒覆中矩。如果有重大影响,可采用第29.801条(d)所确定的最大滚转角和最大俯仰角来确定每个浮筒的浸没程度。如果在飞行中展开浮筒,则在验证浮筒及其与旋翼航空器的连接部件时,应采用对展开浮筒的飞行限制所导出的相应气动载荷。为此,限制载荷的设计空速等于展开浮筒的空速使用限制的1.11倍。

开始触水后展开浮筒每一个浮筒必须按本条(b)(1)所述的完全浸没或部分浸水情况进行设计。此外,每一个浮筒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旋翼航空器与水面相对10.3米/秒(20节)限制速度所产生的垂直载荷和阻力载荷的组合载荷。此垂直载荷不得小于本条(b)(1)所确定的可能的最大浮力载荷。

疲劳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