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1587条
第29.1587条 性能资料
必须提供下列所规定的内容。只是在为了阐述清楚或为了确定经批准的选装设备或程序的影响时,可在飞行手册中提供超出任何使用限制的性能资料。当提供超出使用限制的数据时,对限制必须清楚地指明。
A类对A类旋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性能数据一览表,包括应用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部的营运规则所需要的数据和确定该数据依据的条件(例如,空速),并且必须包含:
对应为起飞所确定的指示空速和起飞期间临界发动机失效时应采取的程序;
空速校准值;
自转着陆的操作技术,相应的空速和下降率;
按第29.62条确定的中断起飞距离和按第29.61条确定的起飞距离;
按第29.81条或第29.85条确定的着陆数据;和
沿着按第29.67条(a)(1)和(a)(2)要求的飞行条件确定的飞行航迹,对应编排起飞数据的每种重量、高度和温度的稳定爬升梯度;
(ⅰ)在第29.67条(a)(1)要求的介于起飞距离的终点和旋翼航空器达到起飞场地上空60米(200英尺)(对于高架直升机场,比起飞剖面的最低点高60米(200英尺))的点之间的飞行条件;
(ⅱ)在第29.67条(a)(2)要求的介于旋翼航空器达到起飞场地上空60米(200英尺)和300米(1,000英尺)(对于高架直升机场,比起飞剖面的最低点高60米(200英尺)和300米(1,000英尺))的点之间的飞行条件;
按第29.49条确定的无地效悬停性能,和在给出数据对应的环境条件下演示的最大安全风。
B类对B类旋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
起飞距离和离场爬升速度,以及一台发动机失效时确定自转着陆飞行航迹的有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的影响;
稳定爬升率和悬停升限,以及相应的空速和其它有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和影响;
着陆距离、相应的空速和着陆场地类型,以及可能影响此着陆距离的任何有关资料,包括重量、高度和温度的影响;
近地面飞行的最大安全风;
空速校准值;
高度—速度包线将此包线作为使用限制的旋翼航空器除外;
当以第29.71条确定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速度和条件自转时,下滑距离随高度的变化的资料;
按第29.49条确定的无地效悬停性能,和在给出数据对应的环境条件下演示的最大安全风;和
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部的营运规则的应用所必需的任何附加的性能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