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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85条

第29.85条 中断着陆:A类

对A类旋翼航空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中断着陆航迹必须按下列条件制定:

从机动飞行的每一个阶段能平滑、安全地过渡到下一个阶段;

从申请人在进场航迹上选定的着陆决断点,能以符合第29.67条(a)(1)和(a)(2)的爬升要求的速度进行安全地离场爬升;

旋翼航空器不得下降到着陆场地上空4.5米(15英尺)以下高度。对于在高架直升机场运行情况,只要满足第29.60条对停机场地边缘间距要求而且下降到起飞场地以下的高度(或高度损失)已经确定,则可以下降到着陆场地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