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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727条

第29.727条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落震高度必须是第29.725条(a)所规定值的1.5倍;

旋翼升力,其考虑方式类似于第29.72 5条(b)的规定,不得超过该条允许的升力的1.5倍;

起落架必须经受此项试验而不会破坏。前起落架、尾轮或主起落架的构件不能将旋翼航空器支撑在正常姿态,或者除起落架和外部附件以外的旋翼航空器结构撞击着陆地面,即视为起落架发生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