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729条
第29.729条 收放机构
对于装有可收放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载荷起落架收放机构、起落架舱门和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设计: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时,在任一机动情况下出现的载荷;
直到起落架收放最大设计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收放过程中出现的摩擦载荷、惯性载荷和空气载荷的组合;
直到起落架处于伸展时最大设计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时出现的飞行载荷,包括偏航飞行载荷。
起落架锁必须具有可靠措施将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应急操作除了用手操作以外,还必须有应急措施,以保证在万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能放下起落架:
正常收放系统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任何单个液压源、电源或等效能源的失效。
操作试验必须通过操作试验来表明收放机构的功能正常。
位置指示器当起落架锁在极限位置时,必须有位置指示器通知驾驶员。
操纵收放操纵机构的布置和操作必须满足第29.777条和第29.779条的要求。
起落架警告装置必须具有音响或等效的警告装置,当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着陆状态而起落架没有完全放下和锁住时,它将连续警告。警告装置必须具有人工切断功能,并且当旋翼航空器不再处在着陆状态时,警告系统必须能自动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