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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49条

第29.49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对A类直升机,悬停性能必须在编排起飞数据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下列条件确定:

发动机不大于起飞功率;

起落架放下;和

与制定起飞离场爬升或中断起飞航迹程序相一致的高度。

对B类直升机,悬停性能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下列条件确定:

每台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起落架放下;和

直升机在地效范围内在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对每一直升机,无地效悬停性能必须用起飞功率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确定。

对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最小使用速度下的稳定爬升速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按下列条件确定:

起飞功率;和

起落架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