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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2016年) 承保企业数量: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的企业数量总和,其中法人机构按一家计算。

承保企业数量: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的企业数量总和,其中法人机构按一家计算。

承保人数: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的雇员、学生、医务人员、董监事高管等自然人数总和。

承保项目、设备数量: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的项目(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房屋数量)、设备(如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承保的设备数量)、案件(如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承保的诉讼案件数量)、专利(如专利执行保险承保的专利数量)等数量总和。

承保车辆、轮船数量: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的车辆或轮船数量总和。

被保险人受益数量:在统计期内已立案且已结案的赔案中,直接受益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次的总和。

受害第三者受益数量: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在统计期内已立案且已结案的赔案中直接受益的受害第三者受益人次的总和。

共保业务中的签单数量、已决赔款件数、未决赔款件数、承保企业数量、承保人数、承保项目、设备数量、承保车辆、轮船数量、被保险人受益数量、受害第三者受益数量九个指标,仅由首席承保方统计,其他保险公司无须统计。

其他未做特别说明的统计指标填报口径参照现行保险统计制度执行。

责任保险费用分摊方法应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