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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总说明

(一) 统计内容。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 报送单位。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 (三) 报送频度及时间。 各表报送频度为月报。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月后15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四) 报送方式。 责任保险统计报表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访问地址:http://10.254.1.67)报送。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2016年3… (五) 测试要求。 2016年4月1日-10日,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登录创新系统进行数据测试,4月15日前试报送2016年3月报表,并妥善解决测试过程中出现的业务、技术问题。测试完毕… (六) 报送要求。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2016年5月开始报送2016年4月报表。统计数据为自当年1月1日起的累计值,如:2016年4月签单保费为2016年1-4月的累计值。如部分… (七) 历史数据补报安排。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补报2016年1-3月的统计表历史数据,补报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

二、 填报口径

(一) 部分险种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电梯、吊装等特种设备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 统计口径。 承保企业数量: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的企业数量总和,其中法人机构按一家计算。

三、 填报表式

附表:1. 责任保险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 2. 责任保险分险种监管业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