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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统计制度(试行)(2016年)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2016年5月开始报送2016年4月报表。统计数据为自当年1月1日起的累计值,如:2016年4月签单保费为2016年1-4月的累计值。如部分险种未开展业务,则该险种数据报表应进行零报送。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应于2016年5月开始报送2016年4月报表。统计数据为自当年1月1日起的累计值,如:2016年4月签单保费为2016年1-4月的累计值。如部分险种未开展业务,则该险种数据报表应进行零报送。

各表统计数据应当与统信系统数据保持一致。其中,雇主责任类合计统计数据、公众责任类合计统计数据、职业责任类合计统计数据、产品责任类合计统计数据、其他责任保险合计统计数据、责任保险合计统计数据应当与统信系统对应项目的统计数据一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产品、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产品、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产品统计数据总和应当与统信系统承运人责任险统计数据一致。各表仅统计各财产保险总公司按责任保险备案的产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