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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

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

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作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

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