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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