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调整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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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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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四条:“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对地方已经设立的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的规定进行清理登记,由财政部负责审查处理,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5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