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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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