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六)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