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2007年) 3、 术语和定义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3.2.7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2007年) 3.2.7 3、 术语和定义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3.2.7 核损害(Nuclear Damage or Injury) 指由核事故导致的下列损害和损失: (1) 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 (2)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和在主管法院法律所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每一分款: (3) 由第(1)或(2)分款中所述损失或损害引起的在此两分款中未包括的经济损失,条件是有资格对所述损失或损害提出索赔的人员遭受了此种损失; (4) 受损坏环境(轻微者除外)的恢复措施费,条件是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此类措施并且该损坏未被第(2)分款所包括; (5) 由于环境的明显损坏所引起的收入损失,而这种收入来自环境的任何可利用资源或享用该资源带来的经济利益,并且该损失未被第(2)分款所包括; (6) 为防止核事故进一步蔓延或加重而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以及由此类措施引起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 (7) 环境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经济损失,只要此类损失为主管法院一般民事责任法所认可。 3.2.6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