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 保险机构变更前款规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