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保险机构提出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查认可的法律责任人资格和精算责任人资格继续有效。 第四十一条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对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比照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