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
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或者报送核准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