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经营使用,保险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经营使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视情节予以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