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