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 险种 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