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需要修改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公司分公司使用其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