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法律责任人和一名精算责任人,分别负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指定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未经核准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认可其出具的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精算责任人声明…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请核准法律责任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保险公司在申请核准精算责任人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人负责出具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并对保险条款承担下列责任: 第二十七条 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精算报告并出具精算责任人声明书,承担如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