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请核准法律责任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资格审核申请表; 拟任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拟任精算责任人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