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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提交下列材料:

备案表一式两份;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