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审批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须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使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