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八章 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要求,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的销售情况、现金流、资本占用、利润等进行评估。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当对其保费充足性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