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