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二、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二、 二、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评定授予警衔,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 (一) “德才表现”,是指人民警察政治品质、思想觉悟、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谦洁奉公、英勇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专业化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不是指临时委派或暂时指定代理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某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满十二个月为工作年限一年。 (二) 在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等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已经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评定授予专业技术警衔。其中担任行政职… 鉴于目前国家机关未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不论是否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均… (三) 各有关部门在执行评定授予警衔标准中遇有特殊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部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或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办理。 (四) 对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一级警衔的,应当严格控制,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