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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司局股、所、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司局股、所、队长,不具备授予一级警司条件的,可授予二级警司;